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2012/03/05
1.设置高度一般为: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。
2.必须按照国家标准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》(GB15562.1-1995、GB15562.2-1995)的规定,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标志牌按标准制作,各地可按管理需求设置辅助内容,辅助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。
3.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,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
4.一般固体废物贮存(处置)场所占用土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,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;面积大于100平方米、小于1平方公里的,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。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。危险废物贮存(处置)场所,无论面积大小,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,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.
5.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(源)或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所,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排放剧毒、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(源)或危险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所,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
2.必须按照国家标准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》(GB15562.1-1995、GB15562.2-1995)的规定,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标志牌按标准制作,各地可按管理需求设置辅助内容,辅助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。
3.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,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
4.一般固体废物贮存(处置)场所占用土地面积不小于1平方公里的,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;面积大于100平方米、小于1平方公里的,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。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设1个标志牌。危险废物贮存(处置)场所,无论面积大小,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,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.
5.一般性污染物排污口(源)或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所,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排放剧毒、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污口(源)或危险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所,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。
